文字解读丨《盐边县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积极探索医疗保障领域共同富裕经验,着力减轻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经济负担,持续提升参保扩面成效,筑牢因病致贫返贫坚固防线。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完成次年参保缴费的参加盐边县居民医保的低收入居民,按照人头实行个人缴费资助。与其他资助参保政策有身份重叠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低收入居民是指在我县办理户籍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县民政局认定的困境儿童、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
2.资助标准
按照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低收入居民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后剩余的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兜底资助。
3.实施程序
按照“先缴费后资助”的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低收入居民需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完成次年参保缴费,经乡(镇)初审和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资助。
4.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5.施行日期
从2025年10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