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盐边县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盐边县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边医保〔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盐边县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盐边县公安局
盐边县民政局 盐边县财政局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盐边县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探索医疗保障领域共同富裕经验,着力减轻低收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经济负担,持续提升参保扩面成效,筑牢因病致贫返贫坚固防线,结合盐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居民是指在我县办理户籍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县民政局认定的困境儿童、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
第三条 资助条件。由县财政局出资,对参加盐边县居民医保的低收入居民按照人头实行个人缴费资助。与其他资助参保政策有身份重叠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条 资助标准。按照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低收入居民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后剩余的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兜底资助。
第五条 实施程序。按照“先缴费后资助”的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低收入居民需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完成次年参保缴费,经乡(镇)初审和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资助。
第六条 资金安排。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兑现方式。由县医保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下达至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按照县医保局最终核定名单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受资助人出具书面的转款委托后拨付至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责任分工。乡(镇)负责核实低收入居民身份变动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分别报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业务指导,将乡(镇)报送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至县医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核实居民医保参保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县公安局负责核查低收入居民户籍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助资金。
第九条 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最新文件存在冲突,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5年10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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