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杨氏农资经营部
发布时间:2017-06-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边农牧(农药)罚〔2016〕3号
当事人: 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杨氏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 销售假冒“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6年3月2日盐边县农牧局执法人员钟小明和罗书琼,协同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的工作人员在盐边县红格镇农贸市场对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杨氏农资经营部抽样送检了1个农药品种“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6月15日收到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检出标明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故认定为假冒农药。6月21日现场调查结果为你单位购进了2件“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20瓶/件),抽样送检了此农药3瓶;剩余37瓶,销售30瓶均以10元/瓶的价格卖出,库存7瓶。
本机关认为:违反了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一)项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库存“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7瓶;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违法所得罚款2400元;共计2700元(贰仟柒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盐边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盐边县 人民政府或 攀枝花市农牧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盐边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农牧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