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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11-22 来源: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精神,为依法做好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结合我县历年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情况,我局代县政府草拟了《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审议稿)》,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成果,上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新标准运用时间界定的说明

  (一)盐边县新标准制定期间。

  在新标准制定期间(2020年11月3日-2021年8月30日)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下简称“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执行,其中未明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新标准出台后可参照执行。

  (二)盐边县新标准出台后。

  2021年8月30日以后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1〕189号)(以下简称“盐边县新标准”)执行。

  二、关于部分补偿标准调整、完善细化的说明

  (一)调整、完善细化的背景及依据。

  2020年11月3日,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该补偿标准中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未明确,且部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分类与原执行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有区别。

  为尽快发布我县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制定盐边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代县政府制定了《盐边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调整、完善细化的主要内容。

  1.新增、明晰了部分未明确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是“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明确“大春、小春”具体作物种类。盐边县新标准明确了大春以水稻为主,小春以小麦为主,含玉米、花生、高粱、苦荞、土豆、红苕等,并结合周边县(区)新的青苗标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以下简称“攀府函〔2013〕21号”)及我县实际,新修订补偿标准。二是“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明确部分青苗及补偿标准。盐边县新标准参照了“攀府函〔2013〕21号”,新增“其他蔬菜、甘蔗、烤烟、饲料类作物、药材类作物、鱼塘”等补偿项目,并结合周边县(区)新的青苗标准及我县实际,上调了补偿标准。

  2.新增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未制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盐边县新标准参照“攀府函〔2013〕21号”,增加了“地面装修、墙面装修、门窗防盗栏、吊顶”等补偿项目,结合周边区县房屋装修标准及我县实际,对比“攀府函〔2013〕21号”上调了补偿标准。

  3.新增并归类部分零星林木及成片林木补偿项目。

  “川府函〔2020〕217号批复”中未明确“攀枝花树、桉树、银杏、桂花”等树种,在盐边县新标准中进行了添加,并归类在“松、杉、柏、红椿”等补偿项目里,补偿标准与其一致;盐边县新标准中将“桃子、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项目补偿标准上调至与“火龙果、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等项目一致;参照“攀府函〔2013〕21号”分类,盐边县新标准中将“芒果”项目归类到“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樱桃、芒果、核桃、释迦、坚果、花椒”项目中,并与其补偿标准一致。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