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6-02-28 来源: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
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方案》
意见的函
为顺利推进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结合盐边县实际,我局会同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草拟了《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方案》。
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3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若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书面邮寄等方式向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人:何松其,联系电话: 0812-3968831
此函。
附件: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28日
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
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攀资源规划规〔2022〕1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占用征用林地报批程序的通知》(攀林发〔2008〕21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的通知》(攀林发〔2016〕130号)《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结合盐边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需临时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临时占地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因施工需要,用地单位借用道路的,由用地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借用协议,其协议中应明确借用时限、借用费用、损坏修复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四条 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用地单位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县经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临时用地补偿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范围。本方案所指临时用地范围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用地补偿程序。主要包括实物调查、成果确认、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第七条 实物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测量、数据公开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确定具备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确定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及土地面积。
第八条 成果确认。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经所有权人确认。调查成果在实物指标涉及的组(社)公示确认。
第九条 签订协议。实物指标成果确认后,用地单位与村民、组(社)、乡(镇)就临时用地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第十条 补偿标准。
(一)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除其他成片林木外,按《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进行补偿;临时用地上的其他成片林木,按《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的通知》(攀林发〔2016〕130号)进行补偿,所有权人放弃其他成片林木所有权,由用地单位统一处理。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含林地)
综合考虑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因素,按照项目临时用地时间进行补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962.5元,临时用地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奖励费用
临时被占用土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期拆除地上附着物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其中,用地面积0.5亩及以下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用地面积在0.5亩到1亩(含)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用地面积在1亩到5亩(含)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用地面积在5亩(不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农户(以户为单位)土地涉及多个临时用地批次占用的,奖励按用地面积累积计算后补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其 他
1.因临时用地需要拆迁房屋、搬迁坟墓的,参照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征收拆迁房屋、搬迁坟墓的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执行,所需费用全部由用地单位承担。
2.因临时用地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集体土地进行补偿;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耕园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法补偿后,可以由产权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产权所有人不拆除的,用地单位可委托村社拆除。临时占用林地涉及的林木及地上附着物依法补偿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后进行林木砍伐和附着物清除。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搬迁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迁改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所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属地乡(镇)政府配合。
第十三条 若临时用地涉及其他类型土地和特殊情况的补偿,由县交通运输局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临时用地复垦与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复垦。
第十五条 复垦面积依据《地籍测绘规范》(CH 5002-94)采用投影面积进行确定,并在临时用地协议当中体现。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单位需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面积以临时用地协议当中确定的面积为准,并以实际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预算费用为准,由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行业管理标准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单位按审批通过的复垦方案复垦时已对土地进行熟化,其土地熟化费不再考虑。若用地单位按复垦方案难以对土地进行熟化的,根据复垦验收实际情况与村社、村民另行协商确定土地熟化费。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的恢复方案,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的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交还林权所有者,验收不通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时因修建沟渠、道路、蓄水池等基础设施导致复垦土地面积减少,由用地单位对减少的土地面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补偿费用由村民小组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后,未达到行业主管部门复垦验收质量要求的,由项目业主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地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土地复垦后应及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复垦验收,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不履行义务或土地复垦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土地复垦费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所需的各项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协调各用地单位筹集,保证各项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因临时用地补偿和交地等工作需要开展测绘、法律咨询、评估、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场、打围等相关费用纳入临时用地成本,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按项目临时用地补偿金额3%的比例计算工作经费,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470盐边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完毕后自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