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7-11 来源: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
(盐边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为顺利推进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建设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证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实施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具有可操作性,结合盐边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草拟了《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7月11日至8月9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若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书面邮寄等方式向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此函。
附件: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0日
(联系人:杨绍林,联系电话:0812-3968831)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3〕262号)、《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建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格萨拉彝族乡古德村稗子田组、干海子组、古德组,大坪子村三把苏组,韭菜坪村李子坪组、毛坪子组、四方地组,支六河村翁家屋基组、下河坝组、新建组;惠民镇和平村上红果组,新林村坪子组、善林组、新林组,兴隆村三源组,银河村四伦碑组、新湾子组、杨家田组;永兴镇苍蒲村大村组、罗坝组、铜厂组、油房组,江西村厂坝组、范村组、龙岗组、小河口组、长田组,箐河村板依组、毛坪子组、上碾房组、阎汪桥组,新胜村石湾山组,永兴村干河沟组、偏岩子组、千秋榜组;渔门镇狮子堡村狮子堡组、湾灰组、垭口组,渔门社区东街组、新路组范围内(最终以勘测定界的线路走向红线为准)。
三、实物调查
(一)征收土地实物调查工作由征收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以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实物测量、初始登记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组代表、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测量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实物调查成果在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调查成果作为实物补偿的依据。
(二)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查登记和补偿:
1.抢种抢栽的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的土地、新开挖的坑塘、新建(改建、扩建)的坟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
2.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搬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3.暂停办理除合法出生、合法婚姻、合法收养、退役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以外的入户;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凡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在征地搬迁安置过程中均不予认可,不得享受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3〕262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执行。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补偿。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二)农户确权承包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用于应安置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费支付,不足部分从本次征收非承包土地的土安两补费中补足,仍不足则列入土地划拨成本。
(三)农户确权承包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农户耕种的,可从集体所有的土安两补费中适当支付一定开垦费给实际耕种农户,开垦费金额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截留,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六、人员安置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有承包土地,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婚姻、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刑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5.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时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且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城镇居民,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有分配权利的人员;非法转让房屋、土地,未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人员;
2.已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3.父母双方均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4.因投亲靠友迁入户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5.户籍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离职后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的人员;
7.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
8.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情形。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1.应安置人口计算: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人均确权承包地面积=该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承包土地总面积÷现存承包总人口。安置人口=农户被征收确权承包土地面积÷人均确权承包地面积,被征收的土地须为农户确权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被全部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应全部进行安置,家庭成员未安置完毕,安置人口如出现小数,其小数部分的人口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小于0.5人的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不予安置。
(2)大于或等于0.5人的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不予安置;也可一次性补足“1-小数部分人口数”的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予以安置。
(3)按“人地对应”原则,以户为单位,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本户拟安置人员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2.安置方式:
(1)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原则上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进行安置。
(2)医疗保险。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文件执行,医保安置期内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逐年列支。
七、住房搬迁农户安置
(一)房屋搬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搬迁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被搬迁人逾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搬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以搬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作为对被搬迁人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在征地项目规划区内住房被拆除的农户,按“人房对应”原则,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拟采取分散自建或依规集中自建的方式进行安置。
选择分散自建的应安置农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分散自建房宅基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2)享受基础设施补助费2万元/人,用于包干解决新建住房的场平、道路、给水、电力等建设补助;同时,给予对后靠安置接收村集体予以1万元/人补助;
(3)原宅基地两补费支付给农户个人;
(4)需租房过渡的,自原房屋拆除之月起按250元/人·月计发租房过渡费,租房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选择依规集中自建的应安置农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5)集中自建宅基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应安置农户原宅基地的两补费和基础设施补助费用不再支付给个人,用于支付集中依规自建新规划的宅基地所需补偿费用,不足部分可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
2.货币化安置。农户确权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确权承包地面积小于原确权承包地面积20%以上的可纳入货币化安置。
(1)被搬迁户需提供攀枝花行政区域内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原则上不低于30㎡/人的安置标准;
(2)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费用8万元/人,视为安置完毕,今后不再审批宅基地;
(3)被搬迁人原住房实物、其他附属物、搬家费、室内水电安装费、原宅基地两补费等按现行标准补偿给个人。
(三)住房搬迁补助标准
住房搬迁涉及的搬家补助费、室内水电安装补助费按《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规定执行。
八、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搬迁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讯、管道、有线电视等杆线管网的搬迁,由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产权单位根据行业标准拟定搬迁方案,报县财政局财评确认后,签订迁改协议,由原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后,兑现迁改费用。
九、农村道路、灌溉沟渠及水电管网等农业基础设施搬迁补偿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占有农村道路、灌溉沟渠及管网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按照不低于“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或项目业主)纳入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建设进行还建,原道路、灌溉沟渠及管网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确实无法还建或不需要还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激励措施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自行或委托搬迁人拆除房屋、交付土地的,以实际安置人口为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地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600元/人;
(二)交房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
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十一、其他事宜
(一)被征地涉及的乡(镇)、村、组、农户,要积极支持配合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建设,对不配合和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将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被搬迁户逾期不领取补偿相关费用的,由搬迁人转入户主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三)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不选择住房搬迁安置方式的,由搬迁人牵头,选择适当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四)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及省、市、县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但同一项目执行同一补偿政策。
(五)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盐边段)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本实施细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