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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关于做好盐边县特殊困难户医疗救助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4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按照盐边县扶贫开发局、盐边县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盐边扶贫 ﹝ 2020 ﹞ 4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盐边县特殊困难户医疗救助报销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 一 ) 县扶贫开发局认定的特殊困难户家中因病人员(238户)。

  ( 二 )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特殊困难户患者。

  二、救助标准

  ( 一 )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控制在总费用的 10%以内。

  ( 二 )县域外住院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实行。特殊困难户人口在县域外就医产生住院费用,自付费用低于 2000 元(含 2000

 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 2000 元的,超出部分按 60%救助。

  ( 三 )县域外门诊实行在县域内首诊制,经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县域外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医保局备案 30 种慢性病门诊费用,自付费用每人每年低于 2000元(含 2000 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 2000 元的,超出部分按 60%救助。

  ( 四 )特殊困难户因误服或吸入性中毒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资金救助范围,经相关部门议定后进行适当救助。

  三、救助程序

  对于已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区,边缘户卫生资金报销应纳入“一站式”服务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特殊困难户卫生资金报销运行管理部门申报。对于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区,特殊困难户卫生资金报销申领程序应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确保特殊困难户卫生资金安全和高效,充分发挥特殊困难户卫生扶贫资金报销的精准救助效益。符合申报条件的,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发放到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