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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28”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28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628183分,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厂区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盐边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经信科技局、县住建局、盐边钒钛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2023628183

事故地点: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

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企业基本情况

盐边县拥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拥华物流)成立于20142月,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货车维修、仓储、装卸搬运、罐式运输、普通货运等。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拥华建材)成立于20105月,属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混凝土制造、建筑材料生产、预拌砂浆、矿产品加工销售、普通货运等。

两家企业关系:拥华建材租用拥华物流的运输车辆及人员,负责拥华建材公司的运输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62815时许,拥华物流驾驶员夏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涉事车辆)出发前往某公司卸货,卸货后返回拥华建材公司。下午18时,路人目睹了事故全过程:当时,拥华建材保安周某某手持铁铲站在进出口靠右位置,准备清理地上掉落的混凝土。驾驶员夏某某驾驶车辆右转进入厂区时,因视野盲区未发现车辆右侧前轮压到了铁铲上。周某某试图将铁铲拉出车轮下,未拉动,人摔倒在地。车辆持续前进过程中,周某某被卷入车底遭到碾压。车辆继续行驶到停车区后,另一名驾驶员发现情况并招呼涉事驾驶员停车。此时周某某躺在保安室附近地面上,意识清醒但伤情严重。调度员拨打120并联系公司领导。救护车到场后将伤者送往攀枝花中西医结合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新九镇政府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及时协调拥华建材与死者家属开展善后工作。目前,拥华建材已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调解协议书,未出现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夏某某疏忽大意、观察不周,驾驶车辆碾压位于车辆右前方的保安周某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安全制度不健全。拥华物流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未担任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全体职工。

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拥华建材未对商混站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现场未竖立警示告知牌,未对车辆进出过程的风险进行研判。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拥华物流开展教育培训不到位,三级教育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记录多次出现代签情况,教育培训未取得实效;考核试卷无针对性,含有不相关内容。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盐边县拥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制度不健全、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邹某某(拥华物流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102万元罚款。

谢某某(拥华建材副总经理):作为企业分管负责人,督促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8万元罚款。

郭某(拥华建材安全员):作为企业安全员,未及时排查发现现场隐患,对教育培训内容记录不全,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0.3万元罚款。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拥华物流驾驶员夏某某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碾压保安周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涉嫌刑事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保安周某某安全意识淡漠、站位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拥华物流要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标自查,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拥华建材、拥华物流要加强对岗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辨识、分级管控,确保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到位,及时发现、整治作业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三)拥华建材、拥华物流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并纠正三违行为,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加强现场车辆、人员安全管控。

(四)拥华建材、拥华物流要对本次事故引以为戒,召开警示教育会,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牢固树立全员安全生产理念

审核: 朱攀杰   责任编辑: 宋璐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