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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攀枝花市森塔工贸有限公司 “2024.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森塔工贸有限公司

2024.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6840分,在盐边县新九镇安宁村,攀枝花市森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塔工贸公司)发生一起商贸其他行业事故,造成1人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盐边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九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经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盐边钒钛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2024126840

事故地点:攀枝花市森塔工贸有限公司厂区

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单位基本情况

森塔工贸公司成立于201737日,地址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加工、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该公司成立有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项目三同时手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2024126827分,在森塔工贸公司厂区内,打包工陈某某(死者)驾驶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量3000kg)从厂区大门左侧坡度为10%的道路至厂区下平台钛精矿区时,叉车失控发生侧翻。陈某某被甩出后,叉车顶棚压其头部。现场叉车司机张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施救,但无法将人救出,于是驾驶备用叉车将事故叉车抬起,当班抽样员张某某、厂长李某某将伤者救出。随后,张某某等人驾驶私家车将伤者送至攀枝花市中西结合医院救治,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盐边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管理人向新九镇、县公安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县级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要求企业做好善后维稳。事发次日,森塔工贸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未引发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经调查,202139日森塔工贸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承包期限4年。

(一)事故直接原因

打包工陈某某未取得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擅自驾驶叉车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公司《叉车管理制度》中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的规定。陈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发生侧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森塔工贸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张某某,且张某某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事故叉车于2023720日检验到期,未进行定期检验。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工人陈某某未取得叉车操作资格证违章作业、森塔工贸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某(死者),森塔工贸公司打包工,未取得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擅自驾驶叉车导致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攀枝花市森塔工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企业积极组织施救、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未引发不稳定事件,建议对森塔工贸公司处以人民币32万元罚款。

袁某某(森塔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袁某某处以人民币2.16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森塔工贸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二)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辨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清单制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本次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

审核: 朱攀杰   责任编辑: 宋璐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