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马掌营地)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任晴、冯玮、黄海涛、王杰、杨崇易、徐钊、柴恋、蒲煜、陈永乐、刘雪蕾、谢峰:
你们控股的单位攀枝花市盐边县吉祥八宝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E3C9M568)尚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单位作出的《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资源规划案决﹝2025﹞2号)处罚决定,你们于2025年11月6日将该单位决议解散。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你们变更为当事人。2026年1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第1次送达《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资源规划案催﹝2025﹞7号),你们至今尚未履行《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资源规划案决﹝2025﹞2号)的处罚内容。因其他方式无法全部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第2次向你们公告送达《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资源规划案催﹝2026﹞1号),同日用手机电话告知任晴、冯玮本公告网址。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电话:0812-3968837)领取《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资源规划案催﹝2026﹞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电子一般缴款书》并按照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资源规划案催﹝2026﹞1号)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2日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盐资源规划案催﹝2026﹞1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