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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要闻

盐边县医疗保障局部分行政执法权责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9-03 来源: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委托方: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波

  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815

  受托方: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雪原

  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清河东路38号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1  

  

为规范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委编等部门印发盐边县县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和《部分中央、省、市在盐单位的县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盐边编办〔202213号)精神盐边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责。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方在盐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4.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5.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6.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

  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4.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9.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按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医保局负责202411日以前的工作)。

  三、委托方责任

  (一)依法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承担受委托单位履行委托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对受托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按照国家、省医保局行政执法规定,医保局机关向上对接医保局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履行与级有关执法部门综合协调职责,指导受委托方落实医保局行政执法具体业务规定,办理案件移送、转办等工作。

  (四)对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业务培训。

  四、受托方责任

  (一)应当主动接受委托方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程序。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由委托方决策。

(二)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应当规范执法,并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政执法或违规执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应当规范落实省、市行政执法各项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拟处罚决定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五)配合委托方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五、委托期限

  从2025613日起至2028612日止。

  六、其他规定 

  (一)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方持三份、受托方持一份。有关报备及公示由委托方统一办理。

 

委托方:盐边县医疗保障局   受托方: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波                  法定代表人:高雪原

                                                20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