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盐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盐边县财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盐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盐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建立权责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资产配置,加强资产使用管理,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夯实基础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 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14日(共7天)。
- 反馈渠道
1.电子邮件: 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784680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盐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信函邮寄: 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盐边县东环北路26号盐边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邮编:617100),信封上请注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反馈要求
请在反馈意见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个人反馈请署实名)。我们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并在后续修改完善中予以考虑。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附件:《盐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边县财政局
2025年8月6日
附件
盐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边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审核或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六)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按照规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转让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单位资产配置,推动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督促本部门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汇总、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协调解决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国有资产处置上缴工作。
(六)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执行《盐边县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严禁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同类型的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对外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等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有权进行调剂或者处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等。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清理出来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交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单位(部门)使用。对于暂时不适宜调剂的闲置办公用房,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以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及约束条件,提高资产效益。
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的,执行《盐边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未达到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审批权限: 资产原值100万元以内的,由县财政局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出租方式: 原则上应公开招租。因履行职能、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需要,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的,经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招租底价:价值较低、情况简单或无法及时评估的资产,参照同类或同地段租金标准确定;原值50万元(含)以上及位于县城、红格集镇、渔门集镇范围内的资产,应以专业评估价作为底价。
(四)租赁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次租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招租程序。
(五)方案制定: 资产持有人或授权管理人应制定出租方案,内容涵盖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用途、期限、租金标准、承租条件、招租底价、招租方式、提前解除条件等。
(六)禁止行为: 严禁违规决策、低价出租、超期出租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七)收入管理: 严禁通过“阴阳合同”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资产持有人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审议决定;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达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的,执行《盐边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未达到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房产处置。原值100 万元以下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县政府审批。
(二)地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车辆处置。 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评估。评估后,按以下规定分类报批:
执法执勤用车、非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报县财政局审批;
实物保障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业务用车,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经批准后, 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处置收益上缴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原值或评估价值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五)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
报废(除医疗设备):年度内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县财政局备案);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主管部门、一级单位资产报废由县财政局审批。
报废医疗设备: 年度内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主管部门或一级单位自身资产的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无偿划转: 主管部门内部(含所属单位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跨部门或者跨单位划转由县财政局审批;跨级次划转由县政府审批。
其他方式(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损失核销等): 原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 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原值 50 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报废处置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集中统一的规定进行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随意丢弃。涉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调剂、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事项须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调整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因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追责处理后,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调整账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按估计价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探索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统计、资产清查等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依法督促各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力量或运用社会审计资源等开展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
(三)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
(六)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
(七)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
(八)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反馈问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督促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由县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统一报送;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