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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07 来源: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意见的函

 

为顺利推进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证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实施单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具有可操作性,结合盐边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草拟了《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4月7日至5月6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若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书面邮寄等方式向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人:杨绍林,联系电话:0812-3968831。

 

附件: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7日       

 

 

 

 

 

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发〔2023〕262号)、《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盐边县红格南钒钛磁铁矿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实物调查

(一)征收土地实物调查工作由征收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以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实物测量、初始登记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组代表、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测量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实行三榜公示制:第一榜公示内容为初始调查成果;第二榜、第三榜公示内容为进行复核后的最新成果,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公示。三榜公示确认的数据作为实物补偿的依据。

(二)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查登记和补偿:

1.抢种抢栽的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的土地、新开挖的坑塘、新建(改建、扩建)的坟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

2.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搬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3.暂停办理除合法出生、合法收养、退役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以外的入户;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凡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在征地搬迁安置过程中均不予认可,不得享受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发〔2023〕26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补偿。

四、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二)农户确权承包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用于应安置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费支付,不足部分从本次征收非承包土地的土安两补费中补足,仍不足则列入出让土地成本。

(三)农户确权承包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农户耕种的,可从集体所有的土安两补费中适当支付一定开垦费给实际耕种农户,开垦费金额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截留,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五、人员安置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的常住农业人口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有承包土地,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婚姻、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刑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5.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时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未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人员,且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城镇居民,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有分配权利的人员;非法转让房屋、土地,未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人员;

2.父母双方均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3.因投亲靠友迁入户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4.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后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的人员;

5.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

6.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情形。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1.应安置人口计算。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人均确权承包地面积=该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承包土地总面积÷现存承包总人口。安置人口=农户被征收确权承包土地面积÷人均确权承包地面积,被征收的土地须为农户确权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被全部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应全部进行安置。

家庭成员未安置完毕,安置人口如出现小数,其小数部分的人口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小于0.5人的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不予安置;

(2)大于或等于0.5人的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不予安置;也可一次性补足“1-小数部分人口数”的安置补助费后,人员予以安置;

(3)按“人地对应”原则,以户为单位,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本户拟安置人员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安置方式:

(1)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60000元/人;

(2)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法〔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进行安置,其中16-25周岁的安置对象,可选择按7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征地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安置对象(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如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赡养人做出书面保证,经村、组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为:女满50周岁,按190000元/人开始领取,计算方式为190000-(N-50)×5000,(N代表年龄,50≤N<70)。男满60周岁,按140000元/人开始领取,计算方式为140000-(N-60)×5000,(N代表年龄,60≤N<70)。安置对象满70周岁至80周岁(不含)以下的按90000元/人领取。安置对象满80周岁及以上的按70000元/人领取;

(4)所有应安置人员,按征收土地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一次性领取10年的医保补贴;

(5)人员安置后应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被安置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其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六、住房搬迁安置

(一)房屋搬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搬迁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被搬迁人逾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搬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以搬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作为对被搬迁人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在经批准征地范围内住房被拆除的农户,按“人房对应”原则,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自建房后靠安置、住房实物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房票购房安置中选择一种方式。

1.自建房后靠安置

(1)自建房后靠安置分为零星分插自建和集中统规自建两种方式,农户确权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确权承包地面积仍大于或等于原确权承包地面积50%以上的可纳入自建房后靠安置;

(2)自建房占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3)享受基础设施补助及房屋安置费20000元/人(集中自建的除外),用于包干解决新建住房的场平、道路、给水、电力等建设补助;同时,对后靠安置接收的异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10000元/人补助费用;

(4)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搬迁户。

2.住房实物安置

(1)安置房源及产生方式。由搬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用作安置被搬迁户的房源,被搬迁户在现有房源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安置住房楼层及房号,选择住房实物安置的被搬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安置标准。被搬迁户的应安置人口计算,按国家户籍部门认定的为准。每个应安置人口享受30㎡的安置住房,按最高价值原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标准进行住房面积置换。被搬迁户房屋与安置房置换后有剩余的,按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给个人;

(3)资金结算。被搬迁户选择住房在安置面积内的房款由搬迁人承担;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的房款由被搬迁户自行承担;不足安置面积的,搬迁人根据产权证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差给被搬迁户;

(4)其他事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示安置信息。被搬迁户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被搬迁户应享受住房安置面积部分的相关办证费用由搬迁人承担,超出被搬迁户应享受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相关办证费用由被搬迁户承担。

3.住房货币化安置

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户需提供攀枝花行政区域内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原则上不低于30㎡/人的安置标准。由被搬迁户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搬迁人审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货币化安置。被搬迁户原住房实物、其他附属物、搬家费、室内水电安装费等按现行规定补偿给个人,宅基地补偿费按现行标准补偿给被搬迁户,同时按80000元/人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4.房票购房安置

选择房票购房安置的,应按照最高价值原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标准进行扣减,扣减后剩余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给被搬迁户,其余事项按照《盐边县重大项目征(占)用地房屋搬迁房票购房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房票购房安置的被搬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5.住房搬迁及过渡补助标准

按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边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边府函〔2024〕296号)规定执行。

七、激励措施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自行或委托搬迁人拆除房屋、交付土地的,以实际安置人口为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地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600元/人;

(二)交房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

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八、其他事宜

(一)被搬迁户逾期不领取补偿相关费用的,由搬迁人转入户主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不选择住房搬迁安置方式的,由搬迁人牵头,选择适当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坟墓按标准补偿后,由坟主自行分散迁移安葬或迁移到集中安葬点安葬。

(四)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五)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核: 何松其   责任编辑: 杨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