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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盐边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打击非法猎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盐边县林业局代县政府牵头草拟了《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局反馈。本次公示时间:自刊登之日起7天。

  联系人:谭棕方,联系电话:8657940。

  附件: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盐边县林业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

  盐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盐边县行政区域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任何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向盐边县公安局或盐边县林业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8664967)

  七、本通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