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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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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pdf

  解读: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四川省涉及工业行业650类,工业产品12000多种,污染物类型多样。铊、锰、草甘磷等高检出率污染物未包含在GB 36600—2018之中,制约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结合四川实际,1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标准》是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重要举措,可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及其编制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等。

  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风险评估、污染物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等数据,筛选确定土壤污染物项目,共确定我省出现频率较高、毒性较强、易在土壤中累积的土壤污染物49项。其次,通过资料分析将地块暴露参数本地化,综合国际主流毒性数据库,并根据HJ 25.3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获取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第三,参考重金属和无机物的环境背景值,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饱和浓度限值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的取值。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

  本《标准》涉及的土壤污染物项目主要覆盖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详查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累积特征污染物。绝大部分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和国家标准GB 36600编制说明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得出,6项挥发性有机物(对氯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异丙苯、正丁基苯、六氯丁二烯)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其土壤饱和浓度进行修正,1项重金属类污染物(铊)参考了相关调查数据进行了修正。

  《标准》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监测项目依据GB 36600、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项目。GB 36600中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GB 36600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中不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表1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和表1均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具体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鼓励各市(州)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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