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盐边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盐边县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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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登记编号:DYCZMJR—2020—002
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盐烟专〔2020〕8号
攀枝花市盐边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充分体现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盐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边县行政区域内自愿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照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布局标准对零售点进行设置: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
(二)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行政村居住住户在100户至200户之间的,只设零售点1个;住户在200户至500户之间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住户在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住户在10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
(四)新农村居住小区住户在30户至50户之间的,只设零售点1个;50户以上的按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五)住宅小区内住户在100户至200户之间的,只设零售点1个;住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
(六)城镇商业区、综合性市场内,固定商铺(铺面)达到10个的,只设零售点1个;固定商铺(铺面)在10个以上的,按每增加10个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
(七)厂区及矿区内经相关管理方同意,工人在200人至400人之间的,只设零售点1个;工人在4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八)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合理化布局距离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原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二)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超市经营面积达到200㎡,茶楼、酒吧经营面积达到300㎡,宾馆、KTV、康养度假中心、农家乐等经营面积达到800㎡,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沿街的零售点按间距设置)。
第七条 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除外)规定间距的50%设置零售点,总量控制情况下优先办理:
(一)因中、小学校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导致原有零售点与中、小学校距离不足5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改变,原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三)残疾人、军烈属等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在本辖区内限本人使用一次。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六)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周边50米内;
(七)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之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申请地址实地勘查的实施标准:
(一)实地勘查测量起点为申请零售点店铺正门的中心位置,终点为周边最近的零售点店铺正门的中心位置;
(二)测量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计算,如遇街道中央设置固定隔离带的按单边距离计算;
(三)距离不受限制的情况,不作为新办零售点测量计算的参照。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军烈属、残疾人”,须持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证件和材料,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内”、“达到”、“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盐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01日起施行,2016年08月01日实施的《盐边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