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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盐边县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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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级各部门: 
  经政府同意,现将《盐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0       


盐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184,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盐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对《盐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县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县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第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同时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政府每年对乡(镇)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盐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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