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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知识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盐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告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
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
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提出异议的期
限内以书面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事项及时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协
商、行政调处、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审核: 钱可唯   责任编辑: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