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主体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12-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主体责任登记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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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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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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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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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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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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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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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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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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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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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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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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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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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土地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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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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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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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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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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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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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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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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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土地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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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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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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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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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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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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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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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土地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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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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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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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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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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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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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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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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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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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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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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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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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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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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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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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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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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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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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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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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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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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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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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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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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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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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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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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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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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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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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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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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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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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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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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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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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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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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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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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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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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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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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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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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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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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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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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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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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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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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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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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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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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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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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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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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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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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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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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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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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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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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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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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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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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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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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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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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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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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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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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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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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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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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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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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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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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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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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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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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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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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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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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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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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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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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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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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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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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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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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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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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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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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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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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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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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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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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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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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1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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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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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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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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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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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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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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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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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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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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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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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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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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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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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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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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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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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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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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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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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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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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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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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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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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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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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5
|
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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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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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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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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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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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6
|
序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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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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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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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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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28 87036170 |
表3-17
|
序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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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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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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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8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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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19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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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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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0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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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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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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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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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1
|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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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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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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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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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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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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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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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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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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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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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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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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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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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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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4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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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5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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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6
|
序号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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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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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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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7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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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涉嫌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8
|
序号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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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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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29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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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0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1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2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3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4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5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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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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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6
|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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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7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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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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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8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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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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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39
|
序号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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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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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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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0
|
序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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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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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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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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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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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1
|
序号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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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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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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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2
|
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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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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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3
|
序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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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4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5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6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7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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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8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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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49
|
序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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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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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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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涉嫌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0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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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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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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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1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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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2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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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3
|
序号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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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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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4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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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5
|
序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6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7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8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59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0
|
序号 |
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1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1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2
|
序号 |
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3
|
序号 |
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4
|
序号 |
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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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5
|
序号 |
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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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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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6
|
序号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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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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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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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7
|
序号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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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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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8
|
序号 |
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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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涉嫌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69
|
序号 |
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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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0
|
序号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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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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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1
|
序号 |
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2
|
序号 |
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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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3
|
序号 |
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4
|
序号 |
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5
|
序号 |
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3-76
|
序号 |
7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4-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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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算方式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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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4-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采矿权价款征收计费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审核缴费凭证。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4-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公示告知采矿权使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权人银行缴费凭证。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4-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耕地开垦费征收办法和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4-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土地复垦费征收的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5-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有关内容的备案证明并送达。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5-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填报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准予登记,制作决定文书。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同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5-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 |
|
责任主体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核发证书并予送达,作好备份工作,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规划与耕保股、土地利用股、不动产登记中心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6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6-7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7-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土地利用股、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7-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矿产资源管理股、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7-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7-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规划与耕保股、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7-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8-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审核 |
|
责任主体 |
地质环境保护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行为的,予以初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草拟相关文书。 3.审查责任:就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起草的文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移送备案责任: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及时移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表8-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行为的,予以初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草拟相关文书。 3.审查责任:就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起草的文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移送备案责任: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及时移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52596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