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登记费10元/宗。证书工本费10元/本。
7.监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公证书;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公证书;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公证书;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公证书;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公证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前置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其他说明:无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