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时限15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时限15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登记费10元/宗。证书工本费10元/本。
7.窗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包括: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
(2)出让: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发票(原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土地交易服务费发票(原件);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授权经营: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原件)、宗地图(原件)、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指界人身份证明以及指界委托书等材料;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前置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其他说明:无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