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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登记费10元/宗。证书工本费10元/本。

7.窗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还应提交: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或者减免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或者减免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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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置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

七、其他说明: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