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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窗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收回房屋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

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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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置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七、其他说明: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