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住宅登记:40元∕件 非住宅登记:275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7.窗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测绘报告等。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9.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五、办理流程:

六、前置条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和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4.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10.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无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