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或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发布时间:2016-08-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补发或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补发或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5日。
5.办理地点:盐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6.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本
7.窗口电话:(0812)8654906
8.监督电话:(0812)5259670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可以办理:
(1)具有办事材料中的相关材料及证件且符合登记要求的。
2.暂缓办理:
(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没有进行权籍调查的;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土地信息不匹配的;
(3)其它应暂缓办理的。
3.退件处理: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存在问题的;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办理材料:
(一)补发权属证书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刊登有灭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灭失不动产权证书具结书。权利人应当场填写具结书并签名;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结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抵押权人同意补证的书面证明(原件)(抵押中的补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换发权属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
4.旧版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换领现版《房地产证》的,属原特区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需到深房集团新峰交易所认证,并提供原购房合同书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六、前置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七、其他说明:无
八、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盐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盐边县政府法制办或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
4.其他法定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