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23 来源:盐边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川攀盐)文综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10422MACHG12N5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昆祥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红格街120号
2026年04月17日11时30分至2026年04月17日12时10分,盐边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谭红立(23030521032),次仁曲西(230305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红格街120号的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店内仅现场负责人王昆祥在店内安排维修工修缮店招,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营业执照》91510422MACHG12N5P,未悬挂备案证明,无灭火器具,墙上制度齐全张贴有宣传海报,现场负责人王昆祥称:确定已备案,但经过执法人员在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比对后,未能在平台查询到该店备案信息。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2.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3号1份,并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3.向现场负责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川攀盐)文综调通字(2026)3号,要求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接受进一步调查。4.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6年5月12日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负责人王昆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该网点负责人承认了网点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正常备案的事实。
现已查明该店未在平台备案违反了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编号为(川攀盐)文综检(勘)字〔2026〕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趣游旅行社盐边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事实。
2.该网点法人代表王昆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趣游旅行社盐边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事实。
3.《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实了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检查的整个过程的全部情况。
4.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其主体资格。
5.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王昆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王昆祥的身份信息。
6.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的页面截屏,证实了未在我县备案的事实。
7.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页面截屏,页面显示备案地址在攀枝花市东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四川趣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盐边县红格镇经营部未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事实。
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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