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标准及文书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县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及文书 |
行政检查计划及频次 |
1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
1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各类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分级监管,按评定等级确定监管频次:A级(低风险)可以双随机抽查、B级每年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2-3次、D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2对大型电商平台网络经营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每年至少1次全覆盖检查(被检查主体动态变化) |
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各类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分级监管,按评定等级确定监管频次:A级(低风险)可以双随机抽查、B级每年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2-3次、D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4 |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参照省、市级双随机检查事项编制本地检查计划及方案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5 |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各类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分级监管,按评定等级确定监管频次:A级(低风险)可以双随机抽查、B级每年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2-3次、D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6 |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每年监督检查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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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对卫浴经营主体的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8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对物业公司、培训机构格式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在主体未变更合同格式前进行1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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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未开展此项工作 |
10 |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
【部门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经排查,目前辖区内暂无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主体。 |
11 |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每年监督检查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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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对广告经营主体每年1次检查,涉广告宣传主体的动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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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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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纳入其他日常检查开展工作,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及方案。 |
15 |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对辖区内会销场所、直销场所每年进行至少1次的全覆盖检查。 |
16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粮站、粮食经营主体每年1次监督检查。 |
17 |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及方案,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及方案。 |
18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收费行为每年至少1次全覆盖检查,对旅游周边经营主体动态检查。 |
19 |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对流通领域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现目前,县域暂无二手车经营主体) |
20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对辖区内直销企业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 |
21 |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主体每年不少1次检查,对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纳入2025年抽查计划,实施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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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中明确: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
1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各类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分级监管,按评定等级确定监管频次:A级(低风险)可以双随机抽查、B级每年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2-3次、D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2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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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九条第一款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经营主体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4 |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对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5 |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6 |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对列入《2025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的 24 家 使用单位,2025 年常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 60%,其余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2025 年常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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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对商品条码使用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8 |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标准化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1次检查。 |
29 |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对家用电器经营主体的能效标识实施监督检,每年不少1次检查 |
30 |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各类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分级监管,按评定等级确定监管频次:A级(低风险)可以双随机抽查、B级每年监督检查1-2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2-3次、D级一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31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价格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对水、电、气等涉民生经营主体每年至少1次全覆盖检查,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结合其他检查动态检查。 |
32 |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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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药品零售企业三年一次全覆盖;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单位一年一次;医疗机构三年一次全覆盖。 |
34 |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年一次;医疗机构三年一次全覆盖。 |
35 |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三年一次全覆盖。 |
36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文书无 |
对辨识为重大风险源的储气站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对5家燃气经营企业、1家汽车加气站、9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日常管理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 确有必要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展安全检查。 针对重点燃气企业每年按计划至少检查10次, 一般燃气企业每年按计划至少检查6次。 |
37 |
对建成区内在建工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排放相关手续、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存放等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文书无 |
对建成区内在建工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排放相关手续、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存放等进行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一年至少4次 |
38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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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季度检查1次 |
39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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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
40 |
对港口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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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季度检查1次 |
41 |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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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
42 |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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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季度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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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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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