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号)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涉及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吴晓英经营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葱;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吴晓英;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一)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葱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小葱镉(以Cd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土壤中镉含量较高造成镉(以Cd计)超标。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中继续加强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
盐边县永兴镇喇撒田社区新街黄通见经营的山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9月2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永兴镇喇撒田社区新街黄通见;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铅(以Pb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一)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柰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以及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山柰铅(以Pb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土壤中铅含量较高造成铅(以Pb计)超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是硫黄熏蒸过度。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并于2025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盐边县渔门镇洪洋商行经营的山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8月23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洪洋商行;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一)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柰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山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是硫黄熏蒸过度。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并于2025年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盐边县渔门镇佳兴干杂副食店经营的山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佳兴干杂副食店;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一)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柰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山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是硫黄熏蒸过度。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并于2025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付健森经营的山柰、白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山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付健森;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产品名称:白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付健森;生产单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一)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柰和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山柰和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是硫黄熏蒸过度。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并于2024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