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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作

盐边县林业局对县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1-09 来源:盐边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生态资源案件代履行制度的建议》第42号委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度背景与政策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1条,明确要求对破坏生态行为实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并探索代履行等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工作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创新探索构建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我局将逐步建立“生态资源案件代履行制度”作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抓手,该制度将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在义务人未履行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修复责任时代为履行,并追偿费用的机制(通过行政机关代为履行+费用追偿机制),有效破解生态修复执行难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重点推进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建立代履行案件筛选机制,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筛查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典型案件,优先选择社会影响大、修复紧迫性强、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纳入代履行程序;

二是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聘请林业工程师、生态修复专家等组成评估小组,制定林地恢复、植被重建等个性化修复方案,并建立第三方选聘、实施、监理机制确保施工质量;

三是完善资金追偿体系,协商县财政局寄建立垫付费用机制,在案件立案阶段即启动财产保全(不一定可行),通过法院判决支持追索代履行费用诉求、强制执行追缴修复费用,探索引入林业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四是构建协同监管网络,联合县检察院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效应。通过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受损生态资源得到实质性修复。

 

 

盐边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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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盐边县林业局   责任编辑: 盐边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