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林业局对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6-08 来源:盐边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野生动物(野猪)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第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调整扫清制度障碍,依法猎捕开展有效调控
我县目前致害较为严重的野生动物为野猪,根据2021年公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猪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保护。2021年,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猪种群调控处置工作的通知》(川林动函〔2021〕457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1年6月以《盐边县林业局关于做好野猪种群调控处置的通知》(盐边林发〔2021〕59号)文件请全县12个乡(镇)对野猪种群数量、种群结构、分布及活动范围等情况作了调查,相继收到了来自格萨拉彝族乡、红格镇、国胜乡、红果彝族乡、渔门镇、永兴镇、惠民镇7个乡(镇)关于开展野猪种群调控的报告。
经评估,为做好我县野猪种群调控工作,我局于2022年至2023年同意“盐边县宏森护农队”在我县格萨拉彝族乡、红格镇、国胜乡、红果彝族乡、渔门镇、永兴镇、惠民镇除自然保护地外的范围依法开展野猪猎捕活动,到2023年7月,有成员16人,均依法办理猎捕证。2022年至2023年两年间,共猎捕到野猪34头,均作无害化处理;同时,对野猪进行驱赶,野猪种群得到有效防控,人民财产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2023年6月26日,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不在其列,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野猪不再需要办理猎捕证(狩猎证),仅需在开展猎捕后将情况向我局报备。至此,野猪已被调出保护动物行列,开展猎捕放宽了政策。
二、全覆盖开展专项监测,科学评估实现精准防控
2021年至今,我局已多次对全县范围内的野猪种群数量、种群结构、分布及活动范围等情况作了调查,认为野猪已超过环境容量,并由需要开展调控的乡(镇)报告我局开展野猪种群调控。针对本次建议提到的专项评估,我局已于2025年9月组织红果彝族乡、红格镇等野猪致害反映频繁的乡(镇)开展座谈,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在平时深入乡(镇)或林区开展工作时,安排人员到现场开展了调查评估和走访,了解到目前野猪主要危害的作物有玉米、土豆、荞麦、红薯、花生,致害的牲畜主要为羊羔,但因野猪活动频繁,该区域近年来种植农作物数量减少。
三、补偿标准规范化,完善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制度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我县制定并公布了《盐边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建立更加全面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明确了致害动物范围、补偿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情形、补偿标准、补偿程序、时限等具体内容。2022年-2025年期间,我局连续4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作,投保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每年保费2万元,每年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截至目前,处理野猪等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事项5件,累计理赔16580元。同时,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世界地球日”“世界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以上两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维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巡护,要求巡山护林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在自然保护地等重点生态区域通过设置围栏等隔离措施加强防控,同时鼓励各乡(镇)及有猎捕经验的居民依法开展野猪猎捕活动,通过种群调控减少致害风险。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提高补偿标准”,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限,每年我县仅获得2-4万元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压力大,购买的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额较低,导致部分农户获赔金额与心理预期有差距。同时,申请补偿,不论是商业赔偿还是政府补偿,都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但部分农户因材料不全、事故现场保护不完整等原因,无法获得赔偿。
盐边县林业局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