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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关于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经营标签标识不全的牛肉干、桑葚干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一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7-05 来源: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144

关于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经营标签标不全的牛肉干、桑葚干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一案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2MABMQN2P9U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盐边县永兴镇新胜村八艾组105号

经营者:文学华   身份:群众

身份证号码:510422197103213116

联系电话:15984599816

住址:盐边县永兴镇新胜村八艾组105号

2023年5月31日起,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消费投诉,投诉称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销售无标签标识牛肉干、桑葚干及桑葚干标签上虚假宣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对位于盐边县永兴镇新胜村八艾组105号的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所称未标明标签标识的牛肉干、未标明标签标识及虚假宣传的桑葚干,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店名:攀枝花农副土特产品),证实其销售情况。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因涉及多起投诉,经综合研判,本局于2023年0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文学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全的牛肉干、桑葚干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04月29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2MABMQN2P9U经营者:文学华,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盐边县永兴镇新胜村八艾组10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棋牌室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一张,编号:盐市管渔餐(2022)038号,名称:盐边县永兴镇鸿城聚农庄,经营者:文学华,主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兼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销售,经营场所:盐边县永兴镇新胜村八艾组105号,初次办证时间:2022年05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1日。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名称为“攀枝花农副土特产品”的店铺,通过该平台销售,上架了牛肉干、桑葚干、农家蜂蜜三类商品。牛肉干销售模式是,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攀枝花农副土特产品”接到订单后,再联系西昌的牛肉干等货源发货给快递公司,再由快递公司发货给购买的消费者,其所售产品缺失标签标识信息的标注,且未索要产品来源的票据证照等信息;桑葚干、蜂蜜为自产自销。

当事人网上店铺经营售卖的牛肉干18公斤,销售单价为180元/公斤,销售金额3240元。桑椹干销售单价为48元/公斤和198/公斤两种,销售金额为1000元,共计货值金额:4240元。因拼多多平台退款规则,购买者均以申请仅退款的方式造成退款不退货,实际当事人未收到任何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有投诉所称无标签标识的牛肉干、桑葚干等产品,执法人员在其拼多多平台“攀枝花农副土特产品”店铺发现有投诉所称的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的现场情况

2、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文学华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文学华的身份及销售的牛肉干、桑葚干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其已主动下架商品关闭网上店铺等情况。

3、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达到追述标准,不符合移送条件。

20230621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14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全的牛肉干、桑椹干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十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违法性质。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性质。

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已经主动关闭了拼多多平台店铺,退还消费者全部购买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元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进货查验,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牛肉干、桑椹干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款共计:500,上缴国库;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罚没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支行(开户单位:盐边县财政局;帐号: 1441010400025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盐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