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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边农牧(农药)罚〔2017〕1号

发布时间:2018-05-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当事人: 盐边县兰华植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销售假冒“77.5%敌敌畏”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7年5月9日盐边县农牧局执法人员钟小明和刘永贵根据攀农牧〔2017〕51号文件要求,在盐边县桐子林镇中环北路52号对盐边县兰华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赫春华)抽样送检了4个农药品种,其中包括“77.5%敌敌畏” (标识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购进5件,20瓶/件)。9月7日收到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所检样品敌敌畏有效成分为0,不符合该产品标签标示含量,该样品不合格,故确认为假农药。9月27日现场调查为你单位购进的5件“77.5%敌敌畏”(20瓶/件,300ml/瓶),抽样送检了此农药3瓶;剩余97瓶均以8元/瓶的价格卖完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销售假冒“77.5%敌敌畏”农药的行为违反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776元,并处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共计6776元(陆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盐边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盐边县 人民政府或 攀枝花市农牧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盐边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农牧局

                                                           2017年 1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