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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盐边县益丰植保公司第一农资经营部

发布时间:2014-08-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违法事实:2014年2月14日在桐子林镇中环北路100号销售种子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处罚依据及内容:《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结果:给予盐边县益丰植保公司第一农资经营部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