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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农 简罚〔2021〕01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和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盐边县烂坝蔬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3510422665363746D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程**

  

联系电话

  

139****6428

  

 

住所

  

盐边县红格镇*******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病虫草害防治等生产记录。

  

处罚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2条第一种适用情形 “符合依法从轻情节”,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盐边县烂坝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农行盐边县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边县 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胡忠成

  

廖传兵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9月 4日

  

执法证件号

  

川D04020014

  

川D04020020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