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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农〔2020〕3

当事人:  攀枝花市鑫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县城经营部  

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伪劣)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攀枝花市鑫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县城经营部销售过期农药过期农药敌草快7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保质期2年,于2019年12月过期)、啶虫脒8瓶(生产日期2018年1月,保质期2年,于2020年1月过期)、多菌灵3袋(生产日期2018年2月,保质期2年,于2020年2月过期)。经询问,过期后敌草快销售3瓶,25元/瓶;啶虫脒销售3瓶,13/瓶;多菌灵销售3袋,15/袋,总计销售收入159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立即停止销售过期农药啶虫脒、敌草快、多菌灵,没收违法所得159元,并处罚款2500元;共计2659元整(贰仟陆佰伍拾玖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盐边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盐边县 人民政府或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盐边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