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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盐边农〔2020〕1

当事人:  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公司富友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伪劣)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盐边县益丰植保有限公司富友农资经营部销售过期农药丙环唑(生产日期2018年1月12日,保质期2年,于2020年1月12日过期)、三唑酮(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4日,保质期2年,于2019年12月14日过期)、春雷霉素(生产日期2018年1月16日,保质期2年,于2020年1月16日过期)。经询问丙环唑、三唑酮未进行销售,春雷霉素销售3瓶(25元/瓶),总计销售收入75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立即停止销售过期农药丙环唑、三唑酮、春雷霉素,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2000元;共计2075元整(贰仟零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盐边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盐边县 人民政府或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盐边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边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