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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19.5.24”溺水事故认定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07-18 来源: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19524日上午,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安保部员工王成敏、陈云兵两人根据公司安排,对桐子林水电站下游进行正常巡岸工作。上午10:50左右,当王成敏、陈云兵巡查到深沟箐桥附近时,发现雅砻江中心裸露河滩处有2名群众,于是立即向该2名群众呼喊,告知江水水位将上涨,停留在中心河滩非常危险,请赶快回来,但2名群众没有予以理睬。王成敏、陈云兵2人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认为情况非常危急,报警可能会来不及,于是在情急之下,他们就走到江中浅滩处去劝离群众。在靠近群众一段距离后,他们又喊话,再次要求群众马上撤离,这时群众开始撤离,他们就准备原路返回岸边。在返回岸边时,江水上涨已阻断了回去的路线,陈云兵就一直打电话向外求助,此时,他们发现附近有一块露出江面的石头,于是就去抓住石头等待救援。陈云兵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被江水冲走,王成敏最终成功获救。

事故发生后,盐边县应急管理局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组织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经信科技局、县总工会、桐子林镇政府的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到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开展了调查取证。

调查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而王成敏、陈云兵2人为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到并不是自己的工作场所即江中心去从事劝离工作,已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因此,本起溺水事故应认定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将“2019.5.24”溺水事故调查报告呈报盐边县人民政府,根据《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二滩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2019.5.24”溺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盐边府函〔2019180 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果的认定。

现将认定结果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718日至2019725日,在公示期间,如对该起事故有异议,请具实名提供书面异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寄至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118号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匿名的异议和超过公示期(时间截止2019725日,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的异议不予受理。

通信地址: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118号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17100

联系电话:0812-8654913

 

                               盐边县应急管理局

                               2019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