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0年盐边县证明事项清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11-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序 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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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 级 |
县 级 |
乡级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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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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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10)第002号)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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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定 |
盐边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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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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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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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无工作的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需要乡镇政府签字盖章,或者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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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死亡证明 |
办理继承公证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10)第002号)第三条。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行业规定 |
盐边县公证处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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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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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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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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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并需要乡(镇)政府签字盖章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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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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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
5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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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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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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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定期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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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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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
7 |
死亡证明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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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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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销户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8 |
死亡证明 |
1.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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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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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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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销户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9 |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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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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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销户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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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死亡证明 |
3.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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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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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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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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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销户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11 |
4.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局 |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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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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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销户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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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致残经过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县退役军人局 |
政法部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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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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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致残经过证明;人民警察评残的,由县级以上政法部门出具致残经过证明;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评残的,由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致残经过证明。 |
13 |
医疗诊断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县退役军人局 |
就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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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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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
14 |
医疗诊断证明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1.行政法规 2.其他规范性文件 |
县退役军人局 |
军队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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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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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军队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
15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县退役军人局 |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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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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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档案保管机关出具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录或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
16 |
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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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县退役军人局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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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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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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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继承人关系证明 |
1.社保登记注销、权益继承关系等确认。 2.办理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医保卡余额提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法律 |
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乡社保所 |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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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开具 |
18 |
本人备案地户籍、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 |
1.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 |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 55号);(一)简化备案手续 对长期异地居住和工作人员,只需提供本人备案地户籍、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等即可申请办理备案。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盐边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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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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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需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开具; 工作证明由所属单位出具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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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用少量砂石采挖证明 |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
地方规章 |
乡(镇)政府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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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去村委会开具证明 |
20 |
场所证明 |
无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材料时,需提交经营场所的合法所属及用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渔门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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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一级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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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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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设立、变更场所登记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相关场所证明。 |
21 |
房屋产权证明 |
在经营户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时,需要由村(居)委会证明该房屋的权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 |
县应急管理局 |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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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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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
22 |
收入证明 |
申请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部门规章 |
盐边民 政局 |
用人单 位及所 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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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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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用人单位和所在乡镇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
23 |
无法查询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证明收养能力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部门规章 |
盐边民 政局 |
用人单 位及所 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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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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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
24 |
公安机关出具 捡 拾 弃 婴、儿童报 案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部门规章 |
盐边民 政局 |
用人单 位及所 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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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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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机关 部门报案办 理相关手续 |
25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户口登记变更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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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带法定证件申请,能通过系统当场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26 |
注销户口证明 |
公民因死亡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2、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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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带法定证件申请,能通过系统当场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27 |
亲属关系证明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3、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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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带法定证件申请,能通过系统当场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28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被拐儿童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4、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刑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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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具被拐儿童证明 |
29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弃婴(儿童)收养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5、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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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带法定证件申请,当场核实的,当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30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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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
31 |
临时身份证明 |
证明公民身份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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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因急需办理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需要办理的,到以上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因参加考试需要办理的,到考场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办理婚姻登机需要办理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3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民 |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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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地户籍公民 (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2.持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3.本地原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当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3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资金证明 |
行政审批必要提供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盐边县林业局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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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递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业窗口; 2.审核材料,合法齐全予以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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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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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必需提供的材料:用于房屋修缮,生产工具、家具、仓房、圈舍、棺木和农机具用材等,应提供所在村民小组出具的修建相关生产生活设施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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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盐边县林业局 |
权属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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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四川省林木采伐申请表》 2、窗口审核;(①材料合格的受理; ②材料不全或不对的当面告知补全或补正; ③材料不符合条件或不需许可的,当面告知不予受理) 3、审核合格的出具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式①:上班时间窗口领取; 方式②:邮政、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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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合格检查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部门规章 |
盐边县教体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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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教育厅网站下载表格,填表后,在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填写检查结论,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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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无子女或孤寡证明 |
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业务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依据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第五条(五十)款 终生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生无子女的孤寡(指终生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法律 2.部门规范性文件 |
盐边县人社局 |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所主管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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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所主管计生部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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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地为艰苦地区证明 |
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业务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依据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行业企业、单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职工退休如何计发增发养老金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养函[2000]1号 第一条 行业企业、单位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艰苦地区且在当地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川劳险[1998]8号文件规定增发养老金,具体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在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工作满20年以上的,增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满25年以上的,增加0.2%;满30年以上的,增加0.3%。 |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
盐边县人社局 |
县武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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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武装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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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权利人亲属关系证明 |
1.诉讼主体资格 2.权利人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三款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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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部门规章 |
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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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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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服务项目考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服务证明 |
证明考生有符合加分政策规定的情形 |
依据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办法。
依据2:《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 八(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事业单位时,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
1.部门规章2.规范性文件 |
盐边县人社局 |
提供服务所在地县(区)以上团委、政府人社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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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服务协议,根据自身服务类型去相应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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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证明 |
办理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社保卡余额提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法律 |
盐边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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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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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户籍注销证明 |
社保登记、注销、信息变更、待遇申领、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失业就业登记、失业金申领等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法律 |
盐边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户籍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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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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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关系证明 |
社保登记注销、权益继承关系等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法律 |
盐边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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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