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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盐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盐边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盐边县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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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盐边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盐边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登记编号:DTYJRJR—2020—001

  

                 盐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盐边退役军人〔2020〕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针对退役军人建立困难帮扶援助机制的要求,帮助解决我县退役军人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和《攀枝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通知》(攀退役军人〔2019〕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切实增强我县困难退役军人幸福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三、帮扶援助对象

  帮扶援助对象必须具有盐边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及其本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三)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六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生活帮扶。因以下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三)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培训补助。

  (四)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五)社保补贴帮扶。对已参加社保但缴费确实困难的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经确认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中,已参加社保或愿意参加社保,但由于各种原因缴费确实困难的,凭社保参保凭证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已享受了社保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六)其它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五、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帮扶援助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帮扶援助。帮扶标准根据困难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困难实际确定,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10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在户籍所在地乡(镇)领取并填写《盐边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退伍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帮扶类别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者低收入认定告知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4.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5.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交复印件的需要带上原件核实。)

  (二)村(居)初审。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初审,重点核实退役军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审核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协助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四)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设立盐边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所需资金由市级以奖代补奖金、县财政安排和其他资金组成。首次设立的资金规模为80万元,全额由县财政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县政府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发展专项基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方式,发放到帮扶对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基金安排使用的内容控制和外部监督。专项基金的管理发放,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专项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服务意识。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委会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四)坚持依法援助。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九、附则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盐边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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