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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类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能否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盐边县公安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如果不构成犯罪,查明有携带枪支外出行为的,可以非法携带枪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没有携带枪支外出行为的,则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应当收缴。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