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三)禁止围水造田;(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五)禁止修建墓地;(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和超标准养殖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八)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九)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使用化肥;(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七)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八)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九)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十)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十一)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