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项目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局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备案或核准)。
2.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的标准:
(1)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水利领域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能源、城镇(含新型城镇化建设)、园区、新型基础设施领域总投资为2000万元以上。
(2)产业项目:制造业、能源产业领域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总投资为2000万元以上。
(3)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以上。
(4)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总投资为2000万元以上;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领域不受规模限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总投资变化 10%及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原审批文件所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4.纳入县级重点的项目,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市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大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