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农村新建住房应符合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2、建房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3、监督主体应落实“六到场”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记录;
4、两层及以下新建农房可选用攀枝花市及盐边县推广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工程师出具设计图,并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三层及以上的新建农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5、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农房风貌等要求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建房村民组织承揽人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应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6、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建房村民应督促承揽人依法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农房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