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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5-07-02 来源: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四川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按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