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1)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除去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按自付总费用报销90%。
(2)县域外住院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实行,自付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 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2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60%。
(3)县域外门诊实行在县域内首诊制,经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县域外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医保局备案30种慢性病门诊费用,自付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2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60%。
2.脱贫人口
(1)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除去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医疗费用救助比,按年度递减比例救助:2023 年报销 70%;2024年报销60%;2025 年报销50%。
(2)县域外住院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实行,自付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 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2000元的超出部分救助比,按年度递减比例救助:2023年报销50%;2024 年报销 40%;2025年报销30%。
(3)县域外门诊实行在县域内首诊制,经县域内二级医疗机 构转诊县域外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医保局备案 30 种慢性病门诊费用,自付费用低于2000元(含2000元)不再申请报销,自付费用超出 2000 元的,超出部分救比,按年度递减比例救助:2023年报销 50%;2024年报销 40%;025年报销 30%。
3.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因误服或吸入性中毒等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卫生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经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议定后进行适当救助。
4.实行脱贫户孕产妇和未消除风险孕产妇住院分娩全免费政策。按照医疗保险报销、其他救助、卫生救助基金兜底的顺序进行救助。


